Law-lib.com 2023-9-25 9:24:29 中國法院網
郝某與魏某簽訂了承攬協議,由魏某為郝某房屋的部分工程施工,魏某便雇傭朱某(無駕駛證)駕駛裝載機,前去完成這項工作,到達郝某家門前還未開始施工,朱某行駛的裝載機與郝某發生事故,郝某受傷。相關部門認定朱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郝某住院就賠償事宜,將魏某訴至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后,判決魏某賠償郝某的損失共計7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后郝某進行傷殘鑒定并與魏某達成和解協議,由魏某再次支付損失賠償款11萬余元,加上判決書上的7萬余元與事故發生時支付的2萬余元,共計20萬余元。魏某認為,朱某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郝某的賠償責任,故將朱某訴至輝縣市人民法院,要求行使追償權。
朱某系魏某的雇傭人員,魏某與朱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朱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其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且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法院判決接受勞務一方魏某承擔侵權責任,在魏某承擔侵權責任后,其向有重大過失的朱某追償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魏某將其車輛交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朱某駕駛,也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朱某應承擔60%的償還責任為宜,遂判決朱某返還魏某的墊付款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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