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25 12:40:26 中國法院網
麻團科技公司要求徐林等員工集體辦理離職手續,轉入白山公司。徐林由白山公司離職時,主張其工作年限自其入職麻團科技公司時起算,但白山公司僅認可徐林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徐林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程序,要求白山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自其入職麻團科技公司時起算。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白山公司向徐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6012.52元。
原告徐林訴稱,其于2011年7月入職麻團科技公司,2015年9月麻團科技公司要求員工集體辦理離職手續,轉入白山公司。2019年10月白山公司違法與徐林解除勞動合同。故要求白山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668.8元,工作年限由2011年7月計算。
被告白山公司辯稱,其公司是依法與徐林解除勞動合同,僅同意自2015年9月徐林入職其公司起計算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徐林系從麻團科技公司離職后入職其公司,麻團科技公司與其公司2015年時在同一地點辦公,但業務不同。
第三人麻團科技公司述稱,徐林于2015年9月與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且雙方簽署有離職協議,其公司與白山公司雖2015年時在同一地點辦公,但業務不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白山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根據白山公司在仲裁階段的陳述,兩家公司存在辦公地點相同等交叉關系,白山公司與麻團科技公司協商由麻團科技公司與徐林建立勞動關系,結合徐林提交的麻團科技報銷事宜電子郵件及白山公司OA系統截圖顯示的入部門時間,法院對徐林所持其與白山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非其本人原因所致之主張予以采信,其主張工作年限自2011年7月27日起算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經核算,白山公司應向徐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6012.52元。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白山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徐林基于麻團科技公司安排,自麻團科技公司離職并入職白山公司,白山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徐林的工作年限核算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故勞動者按照原單位要求入職另一單位的,其工作年限要將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徐林非基于其本人原因,被公司安排入職新單位,故新單位白山公司主張自2015年9月徐林入職其公司起計算工作年限不能成立。
同時,法官也在此提醒,若勞動者由原單位離職時,原單位已經支付了經濟補償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就不再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文中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姓名均為化名)
日期:2023-9-25 12:40: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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