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27 13:33:07 人民法院報
快樂的童年怎么能少了滑梯?然而,看似普通的兒童滑梯也會出現意外事件。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兒童玩滑梯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因監護人疏于監護、原告存在危險行為、物業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9歲的冬冬與萱萱等5名小伙伴在小區兒童樂園里玩滑梯。其間,見小伙伴們簇擁在滑梯的待滑平臺上,冬冬從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臺,不料卻跌落至地面。事發后,冬冬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遠端骨折,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冬冬將當晚共同玩耍的5名小伙伴、小區物業公司訴至閔行區法院。
冬冬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排在隊伍最后的萱萱有起身推搡動作,經過其他4名小伙伴依次傳導,才造成自己被推下滑梯。5名小伙伴構成共同侵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兒童滑梯過高,未設置防護裝置,地面軟包部分有老化、硬化等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作為滑梯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5名小伙伴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否認存在推搡的情況。他們認為冬冬逆向上行加入隊伍,增加了擁擠的危險,其因自身重心不穩而從側邊掉落。冬冬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認、判斷和控制能力,應該知曉滑梯的使用規則以及違反規則造成的風險。冬冬監護人和滑梯管理單位均不在場,未制止冬冬的危險行為。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物業公司辯稱,兒童滑梯及地面設施并非該公司采購和安裝,且當前滑梯設施完好、沒有損壞,整個地面也無明顯損壞。兒童樂園旁邊有一塊《兒童樂園須知》牌子,明確要求文明使用設備,如未按規定使用造成傷害的,由本人及家長自行負責。事故與物業公司無關,不同意承擔任何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前后30分鐘左右的時間內,冬冬的監護人未在場陪伴。
閔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時冬冬9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游玩或活動,應當有監護人在旁陪伴。在事發前后30分鐘左右的時間內,冬冬的監護人并未在場陪伴,明顯疏于監護。正確使用滑梯的方式,應當從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臺,并在平臺段依次排隊滑下滑梯。監控顯示,待滑平臺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擠入平臺排隊,由此發生擠壓,導致冬冬被擁擠下滑道而摔傷,因此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由冬冬自行承擔。物業公司已在活動設施旁設有《兒童樂園須知》牌子,對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項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樂設施、周圍地面亦無明顯破損或凹凸不平,故法院對冬冬提出的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亦不予采信。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萱萱等人對冬冬存在推搡行為,進而導致冬冬跌落,故該5名小伙伴對冬冬受傷不存在過錯,冬冬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閔行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冬冬的全部訴訟請求。
日期:2023-9-27 13:33: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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