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8 13:41:21 人民法院報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離異夫妻一方以離婚協議約定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變更,法院能否支持訴求?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裁定駁回了當事人要求變更已查封房屋所有權的起訴。
李女士訴稱,她與劉先生于2014年12月結婚,2019年1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區某房屋歸女方單獨所有,男方須無條件配合房產過戶”。離婚后,劉先生未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女士將前夫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歸自己所有。
劉先生表示,他同意房屋歸李女士所有,但因房屋設有抵押,無法配合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據了解,涉案房屋系李女士與劉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名下,該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二人于2019年1月7日協議離婚。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2月23日,該房產被法院先后查封十余次。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李女士在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后,仍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可通過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主張權利。最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李女士提起的房屋確權之訴。(白雪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目的是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訴訟的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進而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同時,讓申請執行人參與到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中,法院更好地平衡各方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為避免虛假訴訟,維護當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權益,財產被法院查封后,案外人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但不可另案訴訟取得確權生效法律文書;但若在非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物權確權問題。
日期:2023-11-8 13:41: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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