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9 16:37:11 中國法院網
永利公司發現其供應商匯文公司剛成立不久即已無力償還債務,擔心匯文公司股東可能存在抽逃出資行為,于是,將匯文公司的股東訴至法院,要求股東在其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匯文公司未能償還的16萬元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永利公司的訴請。
原告永利公司訴稱,永利公司與匯文公司存在供貨關系,雙方在2019年就供貨產生的應付款項進行結算,簽署了對賬單,確認匯文公司欠付貨款24萬元,并分三期支付全部貨款。后匯文公司僅支付第一期的貨款,稱因公司資金周轉問題無力支付剩余款項。后永利公司將匯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匯文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6萬元。判決生效后,永利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因匯文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只能暫時終結執行程序。此后,永利公司查閱匯文公司的企業信息顯示,匯文公司設立于2018年底,公司注冊資本為110萬元,其中王先生實繳出資70萬元、李先生實繳出資40萬元。
永利公司認為,此前并未查詢到匯文公司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且匯文公司在股東實繳出資110萬元的情況下,才成立不到一年的時間就無法履行合同,不符合常理。后永利公司將匯文公司的股東王先生、李先生起訴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請調取了匯文公司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情況,發現公司在收到股東的出資款項110萬元后,僅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將該筆款項轉出。永利公司認為王先生、李先生的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無法清償的16萬元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先生、李先生共同答辯稱,對公司欠付的貨款沒有異議,公司成立至今,二人除了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共計支付110萬元外,為了公司能夠開展新業務,還額外投入了100多萬元。在公司設立后將資金轉出是為了投資新項目,并非抽逃出資,逃避債務。公司雖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債務,但公司債務應由公司獨立承擔與股東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匯文公司的企業登記信息顯示,匯文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10萬元,投資人為王先生、李先生。2018年11月,王先生、李先生均按雙方約定的出資比例向匯文公司的銀行賬戶匯入款項共計110萬元。同年12月,匯文公司將上述出資款全部轉入該公司另一賬戶中,即將公司設立時的賬戶注銷。當日,匯文公司又再次將該賬戶中的全部款項110萬元全部轉入案外人天利公司的銀行賬戶中。
因匯文公司僅有王先生、李先生兩位股東,兩人按出資比例將110萬元注冊資金實繳支付至匯文公司的銀行賬戶后,未經法定的減資程序等,即將上述資金全部轉至其他公司賬戶,且無證據證明資金轉出系正常經營行為,已符合抽逃出資的行為特征。現匯文公司已無財產清償對外欠付的債務,應由抽逃出資的股東王先生、李先生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永利公司承擔剩余欠款16萬元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3-11-9 16:37: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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