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1-30 16:17:40 中國法院網
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車主應在第一時間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會先對車輛定損再進行賠償,但若保險公司遲延定損,給車主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7月,原告某物流公司將自有的運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2021年5月21日,原告公司司機駕駛該運營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嚴重受損無法繼續行駛,原告當日即向被告報險。經被告同意,原告將車輛送到維修公司進行維修,同時聯系被告要求對損失進行核定。因被告一直未定損,原告委托某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修復費用及日均停運損失進行鑒定。在車輛維修完畢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支付車輛保險金,并賠償停運損失費及鑒定評估費。
被告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原告鑒定系單方委托鑒定,對鑒定意見結果不予認可,同時,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亦不屬于理賠范圍,故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官說法:
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并無異議,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損失在保險限額內及時進行理賠。被告認為鑒定意見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但其并未申請重新鑒定,因該鑒定意見書由具有專門從事保險公估業務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且未超出保險限額,故對原告主張的維修損失227000元應予認定。
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核定,并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相應損失。本案中被告既不核損,又不履行賠付義務,其應當就延遲定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車輛作為營運車輛,主要損失就是車輛停運造成的利潤損失,可參照評估機構作出的停運損失數額評估結果,作為認定被告遲延定損給原告造成損失數額的依據,即原告日平均利潤損失為1016元。經計算,被告遲延定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45720元。原告訴請的鑒定費8500元系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合理費用支出,故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日期:2023-11-30 16:17:4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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