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4 9:34:46 中國法院網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近期,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則案例,涉及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
2023年6月,張某購買生豬并進行養殖。養殖生豬期間,張某從某飼料公司多次購買膨化小豬配合飼料喂養生豬。期間張某養殖的生豬拒絕進食并有6頭豬死亡。2023年8月,飼料公司將張某剩余10件飼料收回并向其退款。2023年9月,張某與該飼料公司協商,要求飼料公司賠償包括場地租賃費、飼料費、疫苗費、藥物費、人工費以及為止損低價出售剩余生豬折損,合計28964元。后雙方協商未果,張某將該飼料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品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因受專業技術知識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費者很難及時發現產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險,當發生與產品質量相關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只要生產者不能證明其不存在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通過原告向法院提交其與被告工作人員的通話錄音及協商賠償事宜的錄音,被告公司對其生產的飼料做出召回處理等情況,說明原告養殖的生豬發生死亡可能是食用被告生產的飼料導致,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但當原告生豬發生死亡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卻未對死亡的生豬進行鑒定,訴訟階段亦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生產的飼料不存在缺陷,同時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責事由,故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告養殖生豬的目的是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原告訴請被告承擔場地租賃費、飼料費、疫苗及藥物費、人工費,因該部分費用系原告養殖生豬過程中必須投入的費用,最終轉化為買賣生豬的價格,不應另行計算,故法院認定被告應按當時生豬的市場價格對原告進行賠償。因原被告未對死亡的生豬進行稱重,原告請求按剩余生豬稱重的均重計算每頭豬的重量,符合情理。在發生生豬死亡事件后,原告為及時止損將剩余生豬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剩余生豬是否存在問題,對于低于市場價格損失的部分,法院酌情認定原被告各半承擔,經過細致計算,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064元。
法官提醒
雖然產品侵權責任由生產者、銷售者證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但作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要充分了解相關產品信息,包括產品的生產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項等信息,消費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要保存好相關的消費憑證等證據資料,作為消費維權中的法律憑證。
日期:2023-12-4 9:34: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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