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4 15:42:12 中國法院網
11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劉某等11人通過多個知名網絡平臺,對被害人實施“殺豬盤”詐騙案件,涉案金額達100萬余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其他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年的不等刑期,并處相應罰金。責令11名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數額內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扣押的用于詐騙犯罪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2020年3月,被告人劉某注冊成立一家文化公司,聘用被告人王某、于某、劉某某等6人為公司管理人員或銷售組長,并聘用被告人吳某、張某、任某、孫某、景某等5人為業務人員,實施“殺豬盤”式網絡詐騙,形成了以被告人劉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于某、周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有組織有預謀的共同實施“殺豬盤”式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他們以中年女性為目標,通過網絡平臺與各被害人取得聯系,營造事業有成的中年離異男子形象,與各被害人保持曖昧關系,虛構代購翡翠制品并代付定金等事實,或虛構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借款,再以翡翠制品折抵借款騙取被害人財物。被告人王某、于某等10人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負責公司相應的日常經營活動,并按照詐騙所得或各自銷售組的詐騙所得取得相應的提成。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共騙取張某某、李某某等23名被害人合計人民幣1045170元。其中被告人劉某、王某、于某對全部詐騙數額承擔責任,其余被告人參與的詐騙數額為45060元—367650元不等。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劉某、于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22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經勸說,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建立并以公司為名,招募組織人員,通過信息網絡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組成較為固定的詐騙犯罪集團,被告人王某、于某明知被告人劉某建立的犯罪集團而參與其中,分別擔任管理人員,通過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均特別巨大;被告人劉某某、吳某、張某等人,明知該犯罪集團中分工負責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參與其中,分別擔任組長和業務人員,具體實施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
鑒于公訴機關未指控本案系犯罪集團作案,故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于某、劉某某、吳某、張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納罰金、自愿認罪認罰、通過電信網絡多次實施詐騙等犯罪事實、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社會危害性等,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對電信網絡設下的詐騙手段不斷翻新,以電信網絡詐騙的非接觸性與高針對性的特點,利用迷惑性強的技術手段,對各年齡段、各群體實施各類詐騙。
“殺豬盤”從字面上來看,是一種放長線釣大魚的模式,指的是詐騙分子通過網絡渠道來結交朋友,獲取一定信任后誘導受害者進行投資賭博的電信詐騙。該案詐騙對象都是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人士,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渴望交友的心理,進行主動搭訕,同時按照不同劇本營造“完美人設”,通過噓寒問暖、甜言蜜語取得信任,逐漸建立起“曖昧關系”后,以銷售或借款為由騙取錢財,或者推薦所謂“穩賺不賠”的投資平臺,或以家中事故、意外事件、健康原因等各種理由要求轉賬。一旦轉賬匯款,將會被對方拉黑刪除,再也聯系不上或設置障礙致被害人無法退款等。
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在依法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中,宣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持續保持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堅決從嚴懲處,以穩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的司法成果。同時,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贓物,加大對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的力度,在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同時,讓人民群眾提高識騙防騙能力,增強遵紀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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