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4 17:16:38 中國法院網
白云公司員工王先生以公司拖欠其工資為由提出離職,但雙方對王先生工資構成各執一詞。王先生主張其工資由基本工資、通訊補貼、交通補貼構成,其中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通過報銷款形式發放,現白云公司拖欠其上述補貼,故要求白云公司支付通訊補貼5391元、交通補貼135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0元。仲裁委對王先生該仲裁申請予以支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上述報銷款性質為勞動報酬,判決白云公司支付王先生通訊補貼5391元、交通補貼135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0元。
原告白云公司訴稱,王先生系其公司員工,王先生工資僅有固定發放的基本工資,未包含通訊補貼及交通補貼,王先生所主張補貼實質上為報銷款,需由王先生提起申請并提供票據,實報實銷,并非勞動報酬。報銷款未發放系王先生未提交申請單及票據所致,其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資的行為。
被告王先生辯稱,其工資由基本工資、通訊補貼、交通補貼構成,其中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需其在白云公司系統中提交申請單,并提交票據,之后白云公司以報銷款形式向其轉賬。其已在白云公司系統中提交申請單,并已審批通過,但白云公司未支付其上述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以報銷款形式發放,系白云公司避稅措施,上述補貼實質上屬于勞動報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王先生所出示OA系統截圖以及申請單顯示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均已審批通過,符合支付條件;其次,銀行流水顯示王先生在職期間,白云公司每月均向王先生轉賬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銷款,金額具有固定性,支付時間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資支付的一般特征,且數額與王先生所主張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金額一致;最次,白云公司未就上述補貼屬于報銷款進一步舉證,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終認定上述補貼雖名為報銷款,但實質屬于勞動報酬,白云公司應支付拖欠王先生的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屬于補貼范疇,其性質為工資,如用人單位拖欠通訊補貼及交通補貼,勞動者此為由提出離職,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在現實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通過報銷款形式向勞動者發放上述補貼,勞動者如主張拖欠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案件核心爭議焦點通常為用人單位所發放款項性質屬于報銷款抑或是工資。
報銷款系勞動者因處理單位事務、受單位指派或執行公務發生費用后,憑借單據向單位主張結算的款項。報銷款相較于工資存在如下特征:其一,報銷款系勞動者因處理單位事務、受單位指派或執行公務發生;其二,報銷款需憑票報銷;其三,報銷款系實報實銷,金額及發放時間具有不固定性。
通常而言,報銷款與工資之區分可根據報銷款上述特征查明,但在用人單位為控制開支而設置報銷費用上限,且每月固定發放報銷款時,報銷款與工資之表象差異甚微,故在此情形下,通常認為勞動者僅需就款項性質為工資初步舉證,此時舉證責任便轉移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結合報銷制度、票據提交情況、票據內容、公務指派記錄等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確屬因公墊付后的報銷以擺脫困境。
本案中,王先生已就報銷款數額具有固定性,發放時間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資支付的一般特征完成初步舉證,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白云公司,但白云公司未提交相關票據,亦未出示公務指派相關記錄,未就爭議款項屬于報銷款充分舉證,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完善報銷及工資發放制度,規范報銷流程,留存報銷材料,向勞動者做好釋明工作,避免工資與報銷款混淆。用人單位亦應摒棄僥幸心理,實事求是,以報銷款之名行工資發放之實,既引爭議,更將面臨行政處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3-12-4 17:16: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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