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1 8:31:00 中國法院網
近年來,一些不具備保險業務資質的交通運輸企業,仿照正規保險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并以“低保費、高理賠”為宣傳噱頭,吸引了大批不明真相的車主加入其中。一旦發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企業往往缺乏賠償能力,甚至以其不是保險公司為由拒絕賠償。近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
某交通運輸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6日,是一家以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和交通安全統籌服務(不含保險、保險中介)為主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性文件精神,該交通運輸公司只能向特定經營者收取一定資金,建立交通事故損失補償專項資金,并通過對該專項資金進行內部統一調劑的方式,彌補統籌成員將來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
本案中,該交通運輸公司為了擴大經營利益,以保險的名義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進行業務宣傳。該公司提供的交通安全統籌合同制式文本及合同訂立流程等,與規范的保險合同完全相同,具有高度迷惑性,這完全超出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合法經營范圍。
因該公司的交通安全統籌費明顯低于正規保險的保險費,鄧某出于僥幸心理,以3230元的統籌費用,為其名下的一輛輕型自卸貨車購買了賠償額度為1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賠償額度為5萬元的司機統籌和賠償額度為5萬元的乘客統籌。
2020年12月1日,鄧某之父鄧某某駕駛該車輛與相向而來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車主羅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事故鑒定,鄧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后經法院判決,鄧某前后共計向羅某某支付賠償款500038.1元。鄧某隨即要求某交通運輸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合同的約定,向其全額支付理賠款。某交通運輸公司則辯稱,公司不具有承攬保險業務的資質,雙方合同無效,不應予以賠償。遭遇此等糟心事的鄧某,便將該交通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銅梁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交通安全統籌合同不管是從訂立流程、合同文本名稱、數量,還是從具體的條款內容來看,均與正規的保險合同一致,且具備高度的商業化特征。因被統籌人鄧某相對于某交通運輸公司而言,是不特定的外部主體,二者之間不存在業務合作或者內部管理關系。因此,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合同具有保險合同的性質。我國對商業保險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非保險機構不得承攬保險業務。某交通運輸公司不具備保險資質,其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其與鄧某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
本院同時認為,雖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合同被認定無效,但不能因此否認雙方存在保險類交易的真實意思。為防止某交通運輸公司因無效合同而獲利,該公司仍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并在自身的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本院酌情支持由某交通運輸公司對鄧某在交通事故中支付的賠償款在90%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10%的損失賠償由鄧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商業保險業務只能由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或其他法定的保險組織特許經營。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可以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交通運輸公司在內,均不得經營保險業務,也不得在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過程中變相開展保險業務。廣大群眾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記要查看提供保險類業務企業的經營資質證書,切勿貪圖便宜購買“仿真”保險,導致陷入理賠難的困境。
日期:2023-12-21 8:31: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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