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1 12:41:20 中國法院網
近日,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
2023年2月22日,王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載陳某)沿某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口時,與對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掛,造成王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陳某已懷有一月身孕,因交通事故導致其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并有顱骨骨折,醫院建議陳某考慮是否要終止妊娠,為治療傷病,陳某遂進行了人工流產和清宮術。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陳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因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陳某訴至寧強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寧強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載陳某)與對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掛,因陳某未戴頭盔,其顱腦損傷嚴重。保險公司認為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陳某流產,且陳某沒有證據證明事故與其流產有因果關系,但該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醫學方面專業依據,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陳某為治療因交通事故導致的顱腦損傷,不得已人工流產懷孕1個月的胎兒,雖不構成傷殘,但考慮到其作為準母親所享有的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受到侵害,精神遭受重大損害,應當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結合陳某孕期、各方責任、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按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應該充分結合案件的事實綜合考慮,不應把是否構成傷殘作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的唯一標尺。雖不能認定事故外傷與陳某人工流產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不能排除對其流產存在一定的影響,雖然一般的流產不能構成殘疾,但是孕婦流產不同于普通的身體致害,終止妊娠不僅使孕婦精神、身體上遭受極大痛苦,亦對本人健康產生隱患,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日期:2023-12-21 12:41:2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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