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5 8:10:28 法治日報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案件審理期間患病死亡,相關賠償金該如何計算?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事發路段所在地的村委會及街道辦事處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其中,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進行計算。
法院查明,2021年6月8日18時左右,華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村某路段時,車輛往右側摔倒,造成華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赴現場勘查。經勘查,現場道路呈南北走向,農村道路,水泥路面,道路寬度4米,道路東側路面有積水,積水路面寬度1.1米,道路東邊為灌溉渠,視線良好。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灌溉渠與水泥道路中間相隔一米多寬的泥地,泥土略高于水泥路面,土質松軟、潮濕,緊鄰事發路段水泥路面的部分泥土經車輛碾壓、推擠至水泥路面邊沿積水中。除積水路面及水渠與道路中間的泥地之間,事發路段其余地面干燥。
華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次日行兩側顱內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術,術后繼續住院治療。
2022年3月14日,經鑒定,華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其腦外傷后輕度智能損害評定為八級傷殘,開顱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
華某家屬認為,本起事故系因農村灌溉水溢出水渠至路面、與修繕水渠的淤泥相結合造成路面濕滑、妨礙通行所致,某村委會及街道辦作為道路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2023年8月16日,華某罹患直腸癌病逝,此時案件還在審理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華某在事發路段騎電動自行車摔倒受傷,雖交警部門對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但依據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事發當日,道路東側灌溉渠正在進行打水作業,水滿溢出渠道,在水泥道路邊側形成泥水路面,華某途經此處,在無證據證明有其他車輛、行人等外力影響而摔倒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因地面濕滑導致摔倒的可能性。某村委會作為打水灌溉的責任方,其作業人員沒有規范操作,以致水滿溢出并漫至道路上,給通行安全造成隱患,故對涉案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道路屬于村道,某街道辦事處及某村委會均是該道路的管理者,本案中均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對事發路段的安全隱患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義務,故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事發時華某車速較快,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且未佩戴頭盔,對損失擴大亦有一定過錯。
綜合各方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過錯程度,法院認定華某因摔倒受傷所致各項損失應由某村委會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某街道辦事處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華某自行承擔。
關于殘疾賠償金,其本質是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華某在訴訟中因癌癥死亡,該死因與涉案交通事故顯然無關,原告作為華某近親屬繼續獲取殘疾賠償金的基礎已喪失,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自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進行計算。
綜上,關于華某因本起事故所致的各項損失,法院審核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329255.46元,由某村委會賠償65851.09元,某街道辦事處賠償32925.55元。
華某的繼承人不服一審判決,主張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限應為20年,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殘疾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
“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傷殘導致未來的收入減少或喪失生活來源,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其金額的計算并非根據實際收入的減少情況依差額具體計算收入損失,而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抽象確定其收入損失!痹摪付䦟徍献h庭審判長錢泊霖說。
錢泊霖表示,殘疾賠償金的理論基礎為“勞動能力喪失說”,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即為損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所得,只要有勞動能力,加害人就應當賠償因此種能力喪失或減少所致的損失,其損失參照社會勞動力價值及受害人具體情況計算。我國殘疾賠償金原則上采取定型化賠償,以客觀方式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設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將來生活,與受害人的身體、生命健康聯系極為緊密,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該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卞X泊霖介紹說,本案中,華某在傷殘等級確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該事實的發生使華某一方喪失了繼續獲得殘疾賠償金的基礎。受害人在傷殘等級確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可以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間僅限于從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綜合各方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過錯程度,作出如上判決。
日期:2023-12-25 8:10:2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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