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8 16:18:46 中國法院網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受害人在鐵路高壓電作業區附近釣魚被電流擊傷,法院最終判決電力設備經營者某發電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
2022年某日,李彬(化名)及其弟弟到位于鐵軌附近的水產養殖池塘中釣魚。因臨近鐵軌,池塘周圍有多處設置了“禁止垂釣 高壓危險”“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的警示標識。李彬用魚竿垂釣時,魚竿不慎侵入供電接觸網放電區域,造成接觸網放電將其擊傷并昏倒。經過醫院診斷,李彬多處三度燒傷。
李彬認為,事故發生地與水產養殖池塘相連,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出,現場沒有任何人員值守,且池塘和鐵路之間沒有護欄和圍擋,本次觸電事故發生是由于發電公司常年疏于管理,發電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責,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電公司賠償部分醫療費用。
發電公司則認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導線拋擲物體,李彬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違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持桿釣魚的行為自負其責。同時,涉案鐵路接觸網及電力線路垂直高度符合設計規范,根據相應路段時速設計亦無需安裝防護網,且在周邊盡到了警示義務,因此無需擔責。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當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發電公司未能證明損害是由李彬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李彬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擅自進入鐵路高電壓作業區的危險性,其自身具有重大過失,依法應當減輕發電公司的賠償責任。結合事發原因、事發地點及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發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支付李彬醫療費10000元。
發電公司不服,認為李彬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持桿釣魚,雖不希望或不追求損害的發生,但損害是因李彬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存在間接故意,即放任損害的發生,因此自己不應擔責,故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
四中院二審認為,李彬擅自進入鐵路高壓電作業區,應當認識到存在危險而未予注意,其主觀心理狀態為重大過失,而非放任損害后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因此發電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依據。最終,四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本案中,發電公司承擔的是高度危險責任,即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即使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盡到了安全警示的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但因其作業活動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極有可能對他人產生嚴重的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相關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僅在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或遇不可抗力時,才可減免經營者責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危險活動對社會、環境、他人造成的潛在損害,同時也能夠督促經營者進一步提升安全作業的意識和能力,嚴格管理危險作業活動。
但是也要注意到,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即使法律規定進行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明知相關區域存在高度危險性、可能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還是應盡量避免進入危險區域或誤觸危險設施、物品,為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起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因魚竿觸碰高壓電設施而引發的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釣魚愛好者在選擇垂釣地點或持桿經過高壓電設施附近時,應予以注意。
日期:2023-12-28 16:18: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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