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10 12:33:38 人民法院報
一對男女相處半年后辦了婚禮并同居,但一直沒領結婚證。如今雙方感情破裂,男方給出去的10多萬元彩禮能否要回來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維持了一審判決,酌定女方返還彩禮5.5萬元。
2021年10月,小陳和小倩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4月,兩人按照當地習俗訂立婚約。當日,小陳給付小倩彩禮禮金18.8萬元、定親金銀首飾五件等。小倩實收彩禮禮金10.8萬元并贈送小陳鉆戒一枚。次月,二人舉辦婚禮并生活在一起。后來,二人因為種種矛盾一直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
2022年9月,小陳外出務工,小倩則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小陳多次要求小倩返還彩禮,但雙方協商后僅互相返還了首飾、鉆戒等物品。由于小倩遲遲未返還10.8萬元禮金,小陳將其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倩辯稱,自己拒絕辦理婚姻登記的原因在于沒有選到合適的日子,不是不想辦理婚姻登記,且自己在與小陳同居過程中出現了懷孕、流產的事情,身體也受到了傷害,不同意返還彩禮。小陳認為,小倩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絕辦理婚姻登記,且自己不知道小倩流產的事情,現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小倩理應返還彩禮。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小陳與小倩訂立婚約后,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現金以及金銀首飾等,屬于彩禮范疇。現雙方因故分手,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人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小陳可以依法請求返還彩禮。
同時,法院認為,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最終,法院判決小倩返還彩禮禮金5.5萬元。
一審宣判后,小陳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妊娠等影響彩禮返還數額,“彩禮返還的基本判斷原則是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并辦理婚姻登記。若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并且辦理婚姻登記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有在未辦理婚姻登記或者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同時應當考量各種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多少。”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泊霖介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規定的合理性在于,彩禮給付原本就是為了雙方能夠結婚,若最終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未能結婚,則彩禮給付的目的明顯落空,故應當允許給付方要回彩禮。至于彩禮應當返還多少,首先應考慮當事人是否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這是確定彩禮返還具體金額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為共同生活越久,給付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實現程度就越高。同時,影響彩禮返還金額的其他重要因素還包括雙方是否生育和撫育子女,女方是否存在懷孕、終止妊娠等情形。因為按照中國傳統觀念,生兒育女同樣是結婚的重要目的之一,且關系破裂而終止妊娠對女方生理和心理上會有顯著不利影響,應當考慮對其予以金錢撫慰。
本案中,小陳與小倩雖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儀式,但因故未辦理婚姻登記,故小陳有權要求小倩返還彩禮。同時法院考慮到二人的同居事實、女方曾經終止妊娠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酌情判決小倩返還彩禮的數額。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錢泊霖指出,已登記結婚而后離婚并引發彩禮返還的糾紛中,在具體返還金額上,除了應當關注夫妻共同生活的持續時間長短之外,還應當考慮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歸因與歸責因素,以及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女方是否存在懷孕、流產等情形,這為司法實踐中如何進一步合理確定彩禮返還規則,妥當平衡當事人利益提供了依據。
日期:2024-1-10 12:33: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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