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19 13:55:31 中國法院網
開源公司在對安迪公司申請執行過程中,因安迪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申請追加安迪公司原股東張遠為被執行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開源公司的訴請。
開源公司訴稱,安迪公司2016年設立,注冊資本金900萬元,原始股東張遠認繳注冊資本金630萬元,認繳期限至2045年。開源公司與安迪公司的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張遠作為安迪公司當時的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吳曉。合同糾紛案件生效后,開源公司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確定的安迪公司債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安迪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作出終本裁定。
開源公司認為,即便未屆出資期限,但如果債權形成的時間早于股權轉讓時間的,仍屬于“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原股東應在其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法院追加張遠為被執行人。
張遠辯稱,其作為安迪公司的原股東,在認繳期限未屆滿的情況將安迪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吳曉,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在案涉執行程序中,缺乏直接追加張遠為被執行人的合法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遠為安迪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其于公司設立時認繳出資630萬元的出資時間為2045年12月。張遠向吳曉轉讓股權時,其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不符合股東未依法繳納出資即轉讓股權時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此外,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張遠轉讓股權時,安迪公司屬具備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破產條件但未申請破產的情形,故在張遠2017年3月轉讓股權時,其也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條件。張遠在轉讓股權時基礎債務未經生效判決確認,在開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張遠在轉讓股權時安迪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亦未有證據證明張遠系惡意轉讓逃避出資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開源公司的訴請。
宣判后,開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款規定了“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并未明確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是否屬于“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于出資期限尚未屆滿而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是否可依據此條規定追加為被執行人,存在一定爭議。
多數觀點認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原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應當享有期限利益,不構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應對公司債務免責。但認繳資本制下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不得動搖公司資本充實基礎,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出讓人出資加速到期或者惡意逃廢債務、逃避出資等例外情形之下,原股東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具體而言,就第一種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中規定了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的兩種情形,一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二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原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公司即存在上述兩種情形的,該股東的出資應當加速到期,其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就第二種例外情形,原股東惡意逃廢債務、逃避出資等行為,屬于股東濫用期限利益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可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以保護債權人的信賴利益。認定原股東轉讓股權時是否存在“惡意”,可結合股權轉讓的時間、股權轉讓時公司的資產狀況、債務形成時間、轉讓行為是否存在有違市場規律的異常、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受讓股東的資金狀況、償債能力等綜合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增了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后出資責任的規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庇纱丝梢,出讓人并不能因轉讓股權而完全免除出資責任,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惡意轉讓股權的現象。
。ㄎ闹泄、人物均系化名)
日期:2024-1-19 13:55:31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