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4 9:14:24 中國法院網
對方未按時支付貨款,能否沒收對方已預付的定金?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該案不適用定金罰則,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305.99萬元并支付利息,王某和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2年5月1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活立木采伐銷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購甲公司中標范圍內的林木。雙方約定采伐樹種、采伐地點,并約定兩筆定金的支付時間。合同同時約定,乙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足額向甲公司支付合同項下采伐標的活立木價格和定金及交易服務費的、未在期限內完成林木采伐的、無證、越界采伐的,視為乙公司違約,甲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的定金。王某、劉某自愿為乙公司在案涉銷售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之后,乙公司依約向甲公司支付兩筆定金。
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未按約向甲公司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貨款。甲公司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聲稱乙公司未按約支付剩余貨款,且未經其發放采伐證而擅自砍伐林木,構成違約,同時乙公司超時采伐,其有權沒收乙公司已預付的定金206.8萬元,故要求乙公司、王某、劉某支付活立木貨款共計513.69萬元并支付利息。
港北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公司將其獲得采伐銷售權利的某林場范圍內的林木轉讓給乙公司采伐銷售,乙公司支付貨款,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活立木采伐銷售合同》的目的是變更案涉林木的采伐銷售權利,根據驗收申報表及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乙公司已經砍伐案涉全部林木,案涉銷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明細,乙公司存在遲延支付貨款的行為,但該遲延履行并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本案不適用定金罰則,不支持甲公司沒收乙公司已預付的定金的主張。根據到案證據,乙公司實際已支付兩筆定金合計207.7萬元,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抵作價款。扣減已付部分,乙公司尚欠貨款為305.99萬元,最終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305.99萬元并支付利息,王某和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港市中院審理后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上所述,定金具有擔保功能,其擔保功能通過懲罰性規則,即定金罰則實現。根據該條規定,“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包括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但無論是拒絕履行合同,還是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本案中,乙公司遲延支付貨款的行為并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不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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