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5 13:10:04 人民法院報
王某在二手車行買了一輛轎車,才開三天就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行聲稱保險齊全,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要求理賠,卻被告知“未買任何保險”。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了判決。
2023年2月,王某駕駛機動車與張某發(fā)生碰撞。事故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登記在黃某名下,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黃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仔細翻閱卷宗后,認為車輛上路行駛卻未投保交強險不符合常理,遂打電話向王某和黃某核實情況。根據(jù)兩人的陳述,初步認定該車系黃某賣給桐城市某二手車行,車行又將車輛賣給王某,王某購車三天后發(fā)生事故。法官向原告釋法明理后,原告申請追加該二手車行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二手車行未到庭參加訴訟。王某稱,買車時,二手車行表示車輛尚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并當庭提交了一份保險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的保單。法官仔細查看了王某提供的保單,發(fā)現(xiàn)保單上的車牌號與肇事車輛車牌號不同,但車輛發(fā)動機號一致。為解開謎團,法官撥打了保險公司的服務熱線。經(jīng)與保險公司核實,證實車行擅自將保險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改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法院向保險公司發(fā)出協(xié)查函后,保險公司提供了真實的保單。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案涉車輛雖登記在黃某名下,但其將車輛出賣并交付給二手車行后,車行已系車輛管理人及實際車主。二手車行將該車轉賣給王某時,明知交強險已過期,卻向王某提供虛假的交強險保單,致使王某誤以為該車輛尚在交強險保險期限內(nèi),上路行駛發(fā)生事故。故二手車行對案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有過錯,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酌定承擔30%的責任。王某作為侵權人,對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王某承擔。黃某通過買賣將車輛交付二手車行,雖未辦理登記,但該車已不在黃某控制下,故其對該車未投保交強險無責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說法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制度對于維護道路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對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機動車上路前應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到期及時續(xù)保。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車時,一定要核驗車輛保險單投保人、險種和保單期限等信息,新車主及時與原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單過戶手續(xù)。二手車經(jīng)營主體也應當規(guī)范經(jīng)營行為,交易時,應如實告知車輛投保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期:2024-1-25 13:10:04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