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6 8:17:59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記者 蔡 蕾 通訊員 許寶林 張 劍)一博主的穿搭視頻和照片被某電商平臺網店擅自使用,該博主訴至法院。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支持了原告訴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小曉系某社交平臺美妝穿搭博主,粉絲人數20余萬。小楠系某電商平臺網店經營者。2023年6月,小曉意外發現,小楠運營的某電商平臺網店在宣傳售賣某款女士針織衫時,在未經小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其分享在社交平臺上的穿搭視頻和照片,商品鏈接顯示該商品的銷量約1000件。小曉遂委托某“云公證”調取證據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小曉認為,小楠未經自己同意使用自己的視頻、照片用于商品宣傳推廣,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于是將小楠訴至法院,要求刪除視頻、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萬元。
小楠同意刪除涉案視頻圖片、賠禮道歉,但認為小曉非公眾人物或知名人士,使用視頻照片行為沒有對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不同意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網店經營者小楠未經小曉授權同意,擅自使用標志小曉形象的照片、視頻進行店鋪經營宣傳,屬侵犯小曉肖像權的行為。權利人小曉有權要求侵權人小楠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結合小楠的銷售利益和小曉支出的維權費用,綜合考量小曉的網絡知名度、小楠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及后果,法院判決小楠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其網店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三日向小曉賠禮道歉,并賠償小曉經濟損失6000元。一審宣判后,小楠不服,上訴至十堰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博主小曉在某社交平臺分享美妝穿搭,網店經營者小楠未經小曉同意,擅自將含有小曉肖像的視頻照片用作店鋪經營宣傳,構成了對小曉肖像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小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當前,隨著社交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的應用,使肖像更加易于獲取、使用更加便捷、傳播更加迅速,網絡用戶在獲得多元便捷表達渠道的同時,也不時會遭遇一些侵犯隱私權、肖像權等網絡侵權行為。尤其要注意的是,肖像權不僅是名人明星的權益,更是民法典賦予每個自然人的重要權利。本案判決既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人格利益,也有利于督促其他商家引以為戒,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經營環境。
互聯網時代,每一名網絡用戶都有可能成為侵權人,同樣,也可能成為受害者。除了強化對網絡侵權行為的司法懲治外,我們每個人也需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避免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不能做無知的侵權人。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征得肖像權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權人的追認授權許可。
日期:2024-1-26 8:17:5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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