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30 15:43:55 人民法院報
房主出售房屋時未如實披露被法院查封情況,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近日,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定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2022年6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將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給李某,張某保證所提供的房屋權屬證明和身份資格證明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李某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張某構成根本違約,李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李某向張某支付定金5萬元,次日再次支付定金5萬元,合計10萬元。后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網簽過程中,李某發現蕪湖市某區法院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將案涉房屋查封,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李某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張某返還定金10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張某作為賣方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確保案涉房屋無權利瑕疵,如實披露房屋客觀情況。現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張某至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能力解決案涉房屋產權受限問題,李某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故對李某要求張某返還定金10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綜合案涉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依法確定被告張某承擔違約金7萬元,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日期:2024-1-30 15:43: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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