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2-19 12:43:29 法治日報-法治網
拔牙過程中,醫生使用的車針斷裂掉進了患者的牙髓腔,患者為此長期飽受痛苦,多處求醫。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醫療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患者雖不構成傷殘,但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應承擔85%的賠償責任。
家住密云區的趙女士因牙痛不止去附近醫院就診,診斷為智齒發炎。在拔牙過程中,醫生使用的車針斷裂掉入趙女士左下頜神經管內。趙女士由此產生持續不斷的麻木和疼痛感,她陸續到北京多家大醫院就診,希望取出異物,均宣告失敗。此后,趙女士多次與拔牙醫院交涉,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無奈之下,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5萬余元。
庭審中,醫院不認可自身存在醫療過錯,認為異物留置完全是意外。
為證明醫方存在診療過錯及自身損害情況,趙女士申請對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診療行為與醫療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傷殘等級以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
鑒定意見認為,該醫院對實施拔牙術是否具有替代方案未向患者告知;拔牙術治療方案及處置中,操作記錄極其簡單;鉆頭斷裂后,具體處置措施缺乏充分醫學記錄;復閱送檢當日CT片,可見異物位置發生變化,由原緊鄰下頜神經管發展至部分斜插進入下頜神經管;拔牙術中鉆頭斷裂至骨內情形屬于少見事件,發生原因考慮與器械質量或操作使用不當等醫源性因素相關。鑒定結論認為,被告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為主要原因,趙女士不構成傷殘。但考慮到取出異物手術的復雜性,確定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共計120天。
密云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行為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案件事實并參考鑒定意見,酌定醫院應承擔85%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醫院賠償趙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616.52元。同時,法院認為趙女士雖不構成傷殘,但考慮到車針斷裂、鉆頭留置在其下頜神經管內,已經對其神經造成了損傷,麻木感可能會伴隨終生,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履行完畢。
本案主審法官徐秀麗說,醫療實踐中,醫務人員在手術等診療過程中將紗布、針頭、鋼絲等異物遺留患者體內的情況并不少見。異物留置體內可能引起感染、粘連等癥狀,甚至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根據民法典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診療行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診療行為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醫療過錯由患方進行舉證。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可以依法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本案中,趙女士就斷針留置問題申請鑒定,法院最終參考鑒定結論作出相關判決。
日期:2024-2-19 12:43:29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