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2-28 9:06:43 中國法院網
原告羅某某(女)與被告鄧某某(男)婚內育有二女,雙方于2015年7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長女由原告撫養,次女由被告撫養,教育費均由被告承擔。2023年6月,長女在重慶市大足區某私立小學完成小學學業,花費學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計14萬余元。2022年期間,被告分兩次向該私立小學轉賬2萬余元用于支付長女的教育費。而由被告撫養的次女現就讀于大渡口區某公立小學,每學期學雜費700余元。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履行離婚協議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長女小學期間的學費12萬余元及違約金5萬元。
大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國家義務教育招生相關政策,教育部門依法保障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確保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順利入學。就讀私立學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選擇,就讀私立小學也并非孩子優秀的前提條件。
本案中,雖然鄧某某曾支付過長女兩學期學費,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結合其收入情況以及選擇讓次女就讀公立學校表明,羅某某選擇私立學校就讀超出鄧某某目前的經濟負擔能力,不能據此推定鄧某某同意長女在私立小學就讀并愿意承擔相應學費的結論。參考重慶市公立學校收費標準,鄧某某支付的長女教育費已經超出其應當支付的費用,遂判決駁回原告羅某某全部訴訟請求。羅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一中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俗話說“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當今社會不少家庭將孩子視為心頭肉、掌中寶,即使雙方離婚也會對子女撫養、教育等問題作出詳盡安排。法官提醒,雙方在離婚時就子女生活費、學費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約定的教育費等支出應在義務人合理負擔范圍內,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4-2-28 9:06:4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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