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2-29 15:17:03 中國法院網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宣判這樣一起案件。涂某與湯某于2021年以發工資和購買材料為名,向原告楊某借款合計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年利息15%。后湯某于2022年去世,己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原告楊某轉而向其繼承人及涂某主張歸還欠款。湯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
法院裁判:涂某與湯某作為共同借款人,負有共同歸還原告楊某借款的義務,但因湯某現已死亡,原告作為債權人起訴湯某的繼承人,請求其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債務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雖然湯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但仍實際控制、管理湯某的部分遺產,仍應作為遺產的管理人,以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債務。
法官提醒:民事審判實踐中,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以規避承擔債務清償義務的情況較為多見。由于現行制度下遺產的接收處理體系未臻完善,更應秉持保護合法債權的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加以認定。對于雖然放棄繼承權但仍實際占有、控制遺產的繼承人,應將其認定為實際管理人,要求其在所管理遺產的范圍內協助清償債務。若遺產確無人掌管,也應追加相關職能部門或集體組織參與訴訟,盡可能將合法債權納入依法審判和執行的司法程序中,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日期:2024-2-29 15:17:0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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