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1 11:47:04 中國法院網
雇員在駕駛公司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損失高達80余萬元,車輛卻未購買保險,賠償責任誰來擔?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判決被告廣告公司賠償羅某甲、羅某乙經濟損失703961.6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執行公務時駕車(車輛系被告廣告公司所有)遇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因避讓不及,車輛與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羅某甲、羅某乙因此產生經濟損失共計834952元。因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羅某甲、羅某乙索賠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事故成因,該案由被告李某承擔80%的責任較為適宜。被告李某與被告廣告公司雙方之間系雇傭關系,事故發生時,李某系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由被告李某承擔的責任應由被告廣告公司承擔。
被告廣告公司作為投保義務人,未為該案肇事車輛依法投保交強險,根據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羅某甲、羅某乙的經濟損失834952元,先由被告廣告公司依法先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予以賠償180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再由被告廣告公司承擔80%的責任[(總損失834952元-交強險180000元)×80%]即523961.6元,共計賠償羅某甲、羅某乙經濟損失703961.6元。
被告廣告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我國交強險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借助交強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職責,促進道路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故投保義務人應當及時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否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可以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
日期:2024-3-1 11:47:0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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