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15 11:57:41 人民法院報
訴訟過程中,舉證質證是一個重要環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查清事實離不開證據,庭審中證據的提交往往至關重要。庭審中一方當事人將對對方不利的照片作為證據提交,會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名譽權嗎?湯女士在與前夫張先生的離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張先生婚內與異性保持不正當聯系的照片作為證據。離婚后,張先生將湯女士訴至法院,認為湯女士提交的照片證據不實,侵犯了其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湯女士提交照片作為證據系正常訴訟行為,未侵犯名譽權,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與湯女士于2010年結婚。2021年,因雙方感情破裂,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湯女士離婚。審理中,湯女士認為張先生在婚姻過程中對家庭照顧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同時提交相關照片作為證據。后法院認定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后,張先生認為湯女士在離婚案件中提交的證明自己出軌的照片系無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張先生認為,湯女士聲稱自己于婚姻存續期間與異性存在不正當交往與事實不符,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要求湯女士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被告湯女士辯稱,其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更沒有造成侵權后果,案涉的三張照片,的確來源于婚姻存續期間原告所實施的不忠誠行為。湯女士認為,自己是將照片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這是訴訟過程中的正常行為,且離婚案件是不公開審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過這些照片。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張照片,系被告此前在雙方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的。其證明目的是用于證明原告在婚內與其他異性存在不當交往,存在過錯。原告當初對此亦進行質證,只是不認可證明目的。這應認定是被告個人正常的訴訟行為,不應認定為侵權。
案件庭審中,原告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并非偽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攝的。
此外,經詢問,被告明確表示只在此前離婚案件庭審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會上向其他主體傳播。對此,原告表示只是懷疑被告進行傳播,但并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了傳播行為。
現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故原告基于侵權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張鯤鵬 楊晨暉)
■法官說法■
證據的獲取使用應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各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主張,或提出相反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權利,如未能提出足夠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需承擔不利后果。合理合法的舉證質證屬于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各方主體在訴訟過程中都應該積極舉證質證。舉證質證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助于幫助法官查明事實,還原真相。
各方主體在舉證質證時應遵守誠信原則,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如實客觀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證據的獲取和使用應合理合法,否則既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還可能違法。如果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實,可能涉及名譽權侵權。更嚴重的是,如果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名譽是社會公眾對個體品德、聲望、信用的綜合評價,法院一般以描述是否真實客觀、傳播行為是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等作為侵犯名譽權的判斷標準。庭審中正常的舉證質證行為,通常不會侵犯對方名譽權。如果當事人將涉及對方隱私的證據公開傳播,則可能會侵犯對方名譽權。當事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需保持理性克制,提交和使用證據時,既要如實提交證據,也要避免將證據用作其他用途。切莫因矛盾糾紛而斗氣、圖一時之快而公開傳播證據和對方信息,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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