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29 14:09:03 中國法院網
戀愛期間,男女朋友之間的大額轉賬,分手后還能否要回?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判令前女友償還男友大額轉賬資金5萬元,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21年,尹先生與王女士通過網絡相識后,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同年6月,尹先生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向王女士匯款5萬元,在此后雙方的微信聊天中,王女士曾承諾會盡快償還。后雙方分手,王女士把尹先生微信拉黑,拒接尹先生電話,尹先生索要借款無果,無奈將王女士訴至法院,王女士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可以視為合同成立。尹先生提交的支付寶轉賬交易記錄能夠證明5萬元資金已到達王女士賬戶,事后王女士在雙方微信聊天時亦答應會盡快還款,綜合全案證據,能夠認定雙方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王女士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遂判決王女士償還尹先生借款5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日期:2024-3-29 14:09:0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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