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7 9:17:07 人民法院報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商家承擔侵權責任。
義烏美玲商行入駐某“精選聯盟”平臺,訂立委托推廣服務協議,委托大量網紅為其店鋪的密封袋發布短視頻推廣宣傳。然而,消費者在瀏覽短視頻時發現,多個網紅發布視頻內所涉產品使用了泰州大海公司的密封袋商標,但點擊視頻下方的購買鏈接,卻跳轉至義烏美玲商行的產品銷售頁面。
據了解,泰州大海公司在某平臺經營有旗艦店,其發布推廣的密封袋在“抖in爆款榜”位居前列并獲得一定榮譽。為此,泰州大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與某平臺訂立了委托推廣服務協議,對推廣人進行了概括授權,雙方形成了委托推廣關系。根據合同及平臺運營管理的相關規則,被告具有平臺賦予的內容管理功能使用權限,且能夠在合作過程中與帶貨網紅進行溝通聯系,應當對相關網紅的推廣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在此情況下,其仍允許帶貨網紅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推銷被訴商品,可以視為對此行為認可和放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被告為銷售產品而委托帶貨網紅使用標有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視頻進行宣傳、推廣、引流,并以關聯鏈接形式使得案涉視頻與己方商品銷售頁面產生關聯,易使相關公眾對案涉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銷售的產品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日期:2024-4-7 9:17: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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