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10 14:13:33 人民法院報
本以為買到了低資費大流量,豈料落入了消費“陷阱”。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判令流量服務方提供的子產品有效期應與套餐內其他產品有效期一致。
漫游公司(化名)在網絡平臺發布廣告,稱其運營的“流量卡”月費僅29元,包括103GB通用流量,套餐外國內流量5元/GB,套餐“長期有效”。
趙先生覺得這個套餐很實惠,就購買電話卡一張,并進行實名認證。激活該卡后,趙先生方才發現套餐由3個產品組成,其中主產品“流量王29元特惠版”及子產品“專屬0元含3GB國內流量”的失效日期為2029年12月31日,而子產品“100GB國內通用流量”的失效時間為12個月后。
趙先生認為,子產品“100GB國內通用流量”的有效期限僅為12個月,與廣告宣傳中通常理解的“長期有效”不符,遂起訴要求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繼續提供“100GB國內通用流量”服務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漫游公司確定的子產品“100GB國內通用流量”有效期僅為12個月,不符合公眾對“長期有效”的通常理解,明顯短于套餐內其他產品的有效期,屬于違背廣告承諾的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涉案電話卡名稱為“流量卡”,主產品名稱為“流量王29元特惠版”,說明該產品的優勢在于流量費相對較低,這也是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主要原因。該產品套餐內流量共計103GB,故子產品“100GB國內通用流量”是該產品的主要內容之一,如該子產品早于主產品失效,消費者需按照5元/GB的標準另付套餐外流量費,則該產品“流量王”的稱號將嚴重名不副實。
結合案涉廣告未明確該子產品有效期、公眾對“長期有效”的通常理解、廣告將兩個子產品作為一個整體(103GB=100GB+3GB)進行宣傳、套餐內各產品有效期如無特別約定應一致等因素,應認定該子產品有效期應與套餐內其他產品有效期一致,即為2029年12月31日。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漫游公司在2029年12月31日前繼續向趙先生提供“100GB國內通用流量”服務。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日期:2024-4-10 14:13:3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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