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16 14:12:02 人民法院報
2022年7月,李某前往當地某超市購物,并將隨身攜帶的包和手機存進超市的自助存儲柜。購物結賬后,李某發現存儲柜中的包和手機不翼而飛,遂要求超市賠償自己現金及手機損失共計8000元。近日,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民事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超市賠償李某1000元。
開庭審理時,被告超市不同意賠償,并提交監控錄像一份,證實李某財物系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超市認為這名男子并非超市工作人員,而且自助存儲柜系商場為顧客免費提供的寄存場所,并在顯眼位置提醒顧客“個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丟失概不負責”,因此超市認為其沒有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李某作為消費者到超市購物,超市就有義務對其向消費者所提供的儲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場所采取諸如安排專人巡邏、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盡管監控錄像顯示原告李某的財產系被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某報案公安機關無法抓獲第三人的前提下,李某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超市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院認為,至于李某的損失,李某未舉證證明自己包里確實有5000元現金,因此法院對于其要求超市賠償現金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關于李某的手機損失,根據李某提供的購買發票,手機已經購買一年多,考慮到手機折舊因素,同時原告李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亦存在過錯,最后法院酌情判決超市賠償原告李某1000元。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由于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場合較多、責任主體的范圍較廣,所以不同的場所、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活動內容、不同的參與人群,責任人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同的,無法事先完全明確其具體內容。實踐中可參考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所組織活動的規模等各種因素需要確定義務人應當負有的具體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進而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另外,安保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開支為由,不履行此項義務。消費者的財物失竊,只要排除消費者故意或者消費者與第三者聯合惡意所為,其他無論何種原因和方式,凡是發生在超市內的,超市的經營者均應對此負相應責任。
日期:2024-4-16 14:12:02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