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25 7:56:35 中國法院網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忠防法庭審理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七旬老人在醫院看病時摔傷后向醫院索賠,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老人自行承擔60%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2月,七旬老人黎某在家人陪同下在某衛生院看病。期間,黎某自行前往二樓藥房取藥,在返回醫生辦公室時,不慎被拐角約高三厘米的擋水檻絆倒摔傷。因衛生院條件有限,黎某被送到市某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黎某構成10級傷殘。2023年12月,黎某訴至臨湘法院要求衛生院賠償損失。
另查明,衛生院為防止雨水倒灌進走廊,在一樓設了擋水檻。事發時,衛生院未在擋水檻處顯眼位置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鋪設防摔墊等安全保護措施。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其在走廊設置擋水檻必然妨礙從該處過往的行人,應當在該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措施盡量消除安全隱患,故衛生院對老人摔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同時,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應負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謹慎注意和保障義務,其親屬也未一直陪伴,黎某的自身過錯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減輕衛生院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由于老年人行動不便、反應遲緩等特點,他們在醫院就醫時的安全成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此案再次提醒醫療機構,必須不斷強化安全意識,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加強對老年患者的關照。同時也提醒大家,在任何公共場所都應保持謹慎注意,避免造成自身損傷。
日期:2024-4-25 7:56:35 |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