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30 8:13:06 中國法院網
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系朋友關系,2010年至2019年間,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132萬元。原告因家庭需要向第三人數次討要借款無果,無奈在蓮池區人民法院起訴第三人李某償還借款,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調解書生效后,李某未按調解書履行。被告孫某與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5月24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1月23日登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了財產分割、無存款和債務。原告認為,李某所借款項屬于李某與孫某夫妻共同債務,訴請孫某對李某所欠原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第三人李某所負原告債務,是否是其與被告孫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132萬元,發生在李某與孫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二人在此期間購買二套房產、三輛轎車,在被告無業、第三人收入不高的情況下,不能排除未使用王某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雖然否認借款用于購房買車,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還查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中未對豐田轎車進行分割,顯示無存款和債務,而此時李某對王某的債務已經產生,故雙方的約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已經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且雙方離婚時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對第三人亦不發生法律效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第三人李某所負債務為與被告孫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共同意思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認定標準,在審理中要注重查明婚內生活、財產狀況,對證據進行綜合考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合二人此前購買房產、轎車,在孫某無業、李某收入不高的情況下,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蓋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此案中,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知存在債務卻不寫明,并將財產進行分割,損害原告的債權利益,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
日期:2024-4-30 8:13:06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