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4-30 12:31:55 人民法院報
員工在午餐時間離開公司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被當地仲裁委認定為工傷后,其所在單位認為午餐時間回家屬于擅離工作崗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賠償張某近親屬工亡待遇99萬余元。
張某生前在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從事輔助性工作。2022年5月3日中午,張某從公司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他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張某死亡后,其近親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依法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范圍,為工亡。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案經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
2023年6月,舒城縣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認為張某因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為工傷,其近親屬依法應當享受工亡待遇。原告未為張某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一次性支付張某的工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合計99萬余元。
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舒城法院提起訴訟稱,公司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午餐時間屬上班時間,張某違反公司規定擅自離崗外出,不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請求判令公司無需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張某在公司午餐后的休息期間內回家,是其人身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并不受用人單位相關制度的約束。張某下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依法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且現已被依法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為工亡,被告作為其近親屬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是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由原告承擔支付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原告向被告支付其近親屬張某工亡待遇共計99萬余元。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單位安排員工免費用餐目的是因為生產需要,中午員工不能再回家。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張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張某工亡后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救濟,應支付張某近親屬相關工亡待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就餐是員工的正常生活需求,用餐時間屬于下班休息時間,并不能因為用工單位提供就餐就認為屬于上班時間。對于就餐及休息安排,勞動者自身有決定權。本案中,張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發下班時間回家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原告理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給予賠償。
日期:2024-4-30 12:31: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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