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5-15 11:33:26 中國法院網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熊某,在任職期間參加為期四年的專業博士研究生全脫產學習,畢業后,其沒有履行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學歷學位教育合同書》(以下簡稱《教育合同書》)約定的內容,返回單位繼續任職,而是未經單位許可,單方赴他校工作。因違反約定,熊某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將所在的事業單位告上法庭。
2024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為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赴內地某所高校參加為期四年的專業博士研究生全脫產學習。學習期間,其所在事業單位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費,并繳納了社會保等合計30余萬元,雙方為此簽訂了《教育合同書》。
2022年7月,熊某在畢業后未按《教育合同書》的約定,返回單位繼續任職,而是未經單位許可,單方赴他校工作,違反了合同約定。雙方就是否應該返還工資和社會保險等待遇及支付違約金問題產生爭議。
該事業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并出具仲裁裁決書,熊某對裁決不服,將所在的事業單位訴至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根據原被告提交證據了解到詳細情況,熊某在畢業后未按《教育合同書》的約定返回單位繼續任職,在讀博期間未向單位提供勞動,故熊某應當向被告返還讀博期間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待遇。
法院最終判決熊某向某事業單位返還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待遇30余萬元。
當下,教師、醫生、高級技術人員等高知群體,通過與所在單位簽訂協議的方式,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深造學習期間的基本工資、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待學成歸來后返回用人單位,將所知所學回饋單位,形成一種用人育人留人的良好機制,本是互利共贏、“雙向奔赴”的好事。但司法實踐中,常會遇見“農夫與蛇”“東郭先生與狼”的事件發生,對于此種情況,法律作為守護道德底線、主持公平正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利器,必須“亮劍”!
日期:2024-5-15 11:33: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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