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5-15 13:01:24 中國法院網
房屋出售近八年期間未有任何波瀾,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后,賣家突然起訴買家支付部分購房款。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經依法審理駁回了房屋賣家請求買家再次支付部分購房款的訴訟請求。
張某與安某曾系同事關系。2015年4月15日,張某同妻子邱某與安某簽訂《轉讓套房契約》,由王某作為證人執筆,雙方約定張某同意將坐落于寧化某鄉鎮套房一套出讓予安某,套房契價人民幣158000元,該套房總建筑面積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簽訂當日通過現金給付方式支付給張某60000元后,雙方就在契約書上簽字,次日安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購房余款98000元給張某。次月,張某將房屋交付給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期間安某對外出租房屋,所得和水電費均由其收取和支出。
2023年因房屋遇拆遷,政府補償安某兩套房子。張某向安某主張增補售房款未果后將安某訴至法院,稱安某未向其支付購房款60000元。
寧化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安某提出雙方簽訂的《轉讓套房契約》中明確約定,自立轉讓之日起任憑承讓人營業,其契價當日付清,不欠分文,以及提供的執筆人王某的證言可證明60000元購房款其已在簽訂合同當日現金支付。根據交易習慣,自然人買賣房屋在簽訂合同時,通常當日會由買受方支付部分購房款再交付房屋,出賣方也會對支付部分購房款提出要求。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簽訂《轉讓套房契約》時處于出租狀態,簽完合同后進行了交付,次月轉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本案雖僅有銀行轉賬憑證,但張某在契約簽訂后,即將房屋和相關權利證明交付給安某,且又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遷補償亦由相關部門直接支付給安某,而張某在此期間從未主張權利,與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有悖。張某已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綜上,法院認為,安某已在簽訂《轉讓套房契約》當日支付60000元購房款。安某已履行完畢《轉讓套房契約》約定的義務,張某之主張,沒有事實依據,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寧化法院判決,上訴至三明中院。三明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后張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福建高院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民事實體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整個民事交易的始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若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導引,以濫用權利為手段,以獲得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駁回其起訴。
當房屋拆遷房價高漲,難免讓人眼紅,一些人為此“耍賴”,為了利益踐踏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但終將付出相應代價。在日常交易中,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交易,買賣雙方都應保存好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商品價格、支付方式、交付時間等重要內容的部分,享有權利的人也應當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權利才不會“變質”,同時,也應明白利益雖然重要,但誠信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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