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6-13 13:41:26 人民網-人民日報
【案情】一天,周女士騎電動車上班。因前一天下雪,路上有些濕滑。周女士途經某商場地面停車場時,不慎從電動車上摔了下來,造成右側脛骨平臺骨折等。
事發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療費。但周女士認為,摔傷在商場停車場,那商場應當承擔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周女士遂將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合計1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發監控視頻可見,周女士摔倒地點路面干凈、平整,無積雪、冰面及其他障礙物,且商場已在停車場入口處設置警示標識。商場就停車場管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周女士稱商場停車場管理混亂,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外,周女士騎電動車在機動車停車位間穿行,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而且車速過快,拐彎時未減速,電動車失去平衡致損害后果發生。所以,周女士騎電動車摔倒系其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致,與停車場無關。最終,法院駁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典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注意義務。若在公共場所受傷,公共場所管理者確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賠償義務。在本案中,商場的地面停車場屬于民法典列舉的經營場所,其經營者確實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主體。
但要理性地認識到:有損傷,并不意味著一定有賠償。經過調取監控視頻等證據資料,法院可以確認經營者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未能就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鼓勵維權,卻不支持“過度維權”。“在何處受傷,何處就應賠償”不是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
此外,法官提示,與汽車相比,電動自行車成本更低,更靈活便捷。騎電動車出行,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在電動車備受青睞的同時,相關安全問題需更加重視。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日期:2024-6-13 13:41: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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