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6-24 8:09:17 人民法院報
明知他人購買水泥用于澆筑養殖池,卻未將其出售的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這一情況予以說明和告知,導致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未履行附隨義務買賣合同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旌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建材店承擔50%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某養殖公司13.8萬余元。
2022年9月,旌德縣某生態龜鱉養殖公司(以下簡稱某養殖公司)新建龜鱉養殖場,因澆筑養殖池需要向旌德某建材店(以下簡稱某建材店)購買水泥。第一批購買的水泥為標號425海螺水泥,澆筑1個養殖池后,施工人員建議更換紅松水泥,后某養殖公司確定將海螺水泥更換為紅松水泥(標號為P.S.A32.5礦渣硅酸鹽水泥),水泥包裝袋背面印有大字“嚴禁澆筑混凝土”的廠家提示。某建材店明知某養殖公司購買水泥是為了澆筑養殖池,而該標號的紅松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卻未說明。2022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間,某建材店送貨至施工現場,每次送10包,均沒有進行說明和告知。某養殖公司及聘請的施工人員收到水泥后,也沒有對水泥進行檢驗,因此也未發現包裝袋背面的大字提醒。施工人員共澆筑了13個養殖池和地面,面積1萬多平方米。2023年1月,某養殖公司發現用該標號的紅松水泥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造成損失27萬余元,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店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此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合同履行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為當事人約定之義務;二為法律規定之義務,即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派生之義務,也即附隨義務。被告某建材店明知原告某養殖公司向其購買水泥是用于澆筑養殖池和地面,而后來更換的P.S.A32.5礦渣硅酸鹽水泥嚴禁澆筑混凝土,此為事關原告公司重大利益之事項,被告理應在雙方締約時予以詳細告知,該項告知義務也是誠信原則之價值取向在合同中的具體要求。但被告某建材店作為出賣人未盡到告知說明的附隨義務。且2022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間,被告每次送10包紅松水泥到施工現場仍未盡到說明、告知義務,導致某養殖公司澆筑的養殖池和水泥地面混凝土全部凍壞產生損失,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某建材店對因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原告某養殖公司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某養殖公司作為買受人也未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沒有對被告送到施工現場的水泥及時進行檢驗,對水泥包裝袋上的“嚴禁澆筑混凝土”的警示在長達3個月的時間內沒有發現,自身對造成的損失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50%的責任。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某建材店賠償原告某養殖公司損失13.8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某建材店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宣城中院認為,某建材店作為出賣人未盡到告知說明的附隨義務,對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某養殖公司作為買受人未盡到充分的注意、謹慎義務,自身也有過錯。一審判決雙方各自承擔某養殖公司50%的損失,并無不當。某建材店上訴提出在案涉水泥買賣的過程中沒有過錯,與事實不符,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4-6-24 8:09:1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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