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7-18 13:08:23 中國法院網
隨著法治社會的不斷進步,民事訴訟對于證據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證據不僅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利益的武器,也是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但并非當事人提供的任何證據都能證明案件事實,因此證據的證明標準顯得尤為重要。
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保持著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雙方基于信任與默契,在進行貨物買賣交易時往往簡化流程,減少了對違約責任的明確約定。某次交易中,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乙公司以“關系好”為由未付定金,也未支付貨款。隨后乙公司通知與雙方經常合作的司機送貨,司機收到通知后隨即拿出貨單前往甲公司倉庫取貨,并于當天下午運送至乙公司指定地點。后乙公司未按約定時間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嚴重影響了甲公司的資金周轉和正常運營。甲公司在多次協商未果后,訴至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雖然乙公司對收到貨物一事不予承認,但根據甲公司所提供的買賣合同、證人證詞、出庫單、司機陳述、乙公司支付運費憑證等證據,足以認定甲公司在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后,乙公司通過電話委托司機運送貨物,甲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了貨物,司機受乙公司電話委托,在公司倉庫簽字提取貨物,并將貨物送到乙公司指定地點等事實,已經符合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乙公司的辯解不應得到采信,乙公司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法官說法
與刑事訴訟證據標準要求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即證據的證明力達到使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可認定該事實存在。這一標準要求當事人應提前收集、整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確保證據的全面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同時,也意味著,法官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案件事實作出合理判斷,當證據綜合起來能夠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且不存在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時,即應認定該事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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