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7-23 16:38:50 人民法院報
患者手術出院后仍存在腹痛、腹瀉等情況,醫院以患者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為由,認為其已盡到說明義務,不應承擔責任。那么,術前知情同意書相當于醫院的“免責書”嗎?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維持了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重慶某醫院賠償原告何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69425.23元。
2021年11月,重慶某醫院為何某實施腹腔鏡下右半結腸切除術。何某出院后仍存在腹痛、腹瀉等情形,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遂向一審法院提起醫療損害糾紛訴訟,同時向一審法院提交醫療事故原因力鑒定申請。經查明,何某的病歷資料上存在多處下級醫務人員代醫師本人簽名的情形,病歷資料真實性存疑,導致鑒定不能。
一審法院判決由重慶某醫院賠償何某各項費用469425.23元。重慶某醫院不服,向重慶二中院提出上訴。
重慶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手術知情同意書中載明了具體術式需根據術中情況決定,根據該條規定,重慶某醫院應按照術中冰凍病理診斷結果,具體決定是實施腹腔鏡下結腸切除術還是右半結腸根治性切除術。根據手術記錄顯示,重慶某醫院未待冰凍病理診斷出結果就已對何某實施了既定的手術方案,且何某病理診斷結果已排除惡性,故重慶某醫院對何某實施右半結腸根治性切除術的正當性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雖然重慶某醫院向患者出具了知情同意書,但未按照知情同意書中提示的根據冰凍病理診斷結果決定具體術式進行手術操作,且未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術中冰凍檢測的目的及檢測結果,剝奪了患者的知情權及通過冰凍檢測結果決定具體手術方案的權利。故何某的家屬即使在該同意書上聲明“我同意按照第一項醫療方案,并愿意承擔相應風險”,重慶某醫院也不能據此認為其已經盡到說明義務,不能認為是在何某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相關診療措施。重慶某醫院未切實對何某盡到說明告知義務,其對何某的診療行為有過錯,又因重慶某醫院的過錯導致本案醫療損害原因力不能鑒定,故重慶二中院推定該醫院對何某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醫院向患者出具手術知情同意書,本意是在術前向患者說明醫院需要實施的手術、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以確;颊呒捌浼覍僭谑中g前能客觀認識手術目的、手術效果及可能產生的并發癥及意外等情況,而手術中的檢測及術中的意外情況,因醫院手術前無法預知而不能在術前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故醫院向患者出具的術前知情同意書存在不能涵蓋整個診療行為的情形。面對術中的檢測結果及術中出現的意外情況,醫院也應盡最大可能保障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否則仍應認定醫院未盡到說明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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