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8-14 15:48:35 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記者 陶琛 通訊員 胡佳)為將訂單準時準點送達,外賣騎手穿梭于大街小巷,在追求時間的同時,難免會存在安全隱患。騎手在送餐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誰來擔責?近日,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給王某造成的損失共計3萬余元。
2023年4月的一天,外賣騎手張某送外賣途中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在某路段紅綠燈交叉路口變道行駛,與同向右側車道王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王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王某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張某向王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4447.85元。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認為自己是在送外賣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權行為應由其所在公司承擔部分責任。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王某將張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張某所駕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經(jīng)查,2023年3月,張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署了勞務合同。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系“某外賣”在臨澧縣的代理商。
審理過程中,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辯稱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而是承包關系,張某的侵權行為系其個人行為,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張某(乙方)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甲方)簽訂的勞務合同中“服從安排,統(tǒng)一管理,按時上下線,不得遲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發(fā)放上月勞務報酬;勞務報酬、話費補助及其他獎勵參照最新《騎手薪資制度》;甲方為乙方提供職業(yè)培訓和購買相關保險;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等主要內(nèi)容均體現(xiàn)出張某負有接受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與張某的工作手機截圖及工資明細表相互印證,亦能證實張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勞動報酬根據(jù)其配送量定期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實質(zhì)上是為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純粹的個人勞務,該勞務是其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一部分;同時張某工作不具有獨立性,隨時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應認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用工企業(yè))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張某依照指派實施送外賣任務時所造成王某的損害,應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根據(jù)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法院依法認定外賣員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王某的事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系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員工,發(fā)生事故時系執(zhí)行工作任務,不足部分應由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王某遭受的損失共計57884.85元,應由保險公司賠付王某各項損失18134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付王某各項損失17712元,剩余損失王某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日期:2024-8-14 15:48:3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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