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8-30 10:23:25 人民法院報
洪女士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與迎面突然出現的一頭牛相撞,導致小型轎車前部損壞,牛死亡。洪女士將高速公路管理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車費、拖車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判決高速公路管理方向洪女士賠償59972.28元。
2023年8月,洪女士駕駛自家小型轎車行駛至琿烏高速公路長春方向441公里處時,在左側車道內與突然出現的一頭牛相撞,導致小型轎車前部損壞,牛死亡。事發后,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相關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洪女士無違法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洪女士花費拖車費1072.28元,車輛送到修配廠后,產生修車費用58500元及交通費400元。
洪女士認為,自己付費進入高速公路,已經與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合同關系,由于高速公路管理方未盡到保障安全通行的義務,致使事故發生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高速公路管理方辯稱,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洪女士無違法行為,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但并未明確該起事故的責任方。根據事發當日工作記錄,養護人員對隔離柵進行了日常維護,路產巡護人員開展了道路巡查四次,均滿足養護作業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僅負有保障高速公路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的義務,該種義務不等同于對公路使用者無限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義務范圍以外的不可控制、無法預見的因素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車主損失,不屬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所應承擔的義務,賠償責任不應由管理方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洪女士與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公共服務產品提供者,高速公路管理方負有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通暢的義務,不能依約履行該義務時,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屬合同糾紛,非侵權糾紛。我國民法典對違約責任采用無過錯原則,不因為違約方的無過錯而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即使管理方已按照國家規定履行路況巡視義務,亦只能認定其履行了行政規范確定的義務,其履行法定巡視義務,并非法定或約定的免除民事責任條件,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應當承擔洪女士的損失。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高速公路管理方支付洪女士修車費58500元、拖車費1072.28元、交通費400元,合計59972.28元。判決送達后,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期:2024-8-30 10:23:2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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