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11 14:22:46 中國法院網
專業技術培訓與普通的崗前培訓、業務培訓有何不同?員工徐某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離職,用人單位以為其投入培訓費用為由要求索賠。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某婚紗攝影店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 2023年1月,徐某入職成為某婚紗攝影店的攝影師,并與該店簽訂《研發總監聘用協議書》,協議約定徐某服務期限為三年,如違反該服務期約定,婚紗店有權要求徐某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婚紗店為徐某提升研發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費用20萬元。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離職,該婚紗店以為徐某投入拍攝費用、小紅書推廣費用、聘請模特、配備化妝師練手等“培訓打造費用”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原告某婚紗攝影店與被告徐某簽訂的《研發總監聘用協議書》,明確約定了作為用人單位的原告與作為勞動者的被告的權利與義務,具備崗位、勞動條件、薪資標準等必備條款,同時,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原告亦對被告進行考勤管理、薪酬發放,雙方形成了人身及經濟上的支配和從屬關系,故確認《協議書》實為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只有提供了專項培訓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人單位,才能在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前提下向勞動者索賠;否則,即使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該條款亦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該案中,原告為徐某支付拍攝費用、推廣費用、聘請模特、配備化妝師、購買拍攝道具等行為,屬于合同約定的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所產生的正常開支,被告在勞動過程中創造的勞動成果歸屬于原告,本質上不屬于培訓費用,更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范疇。故某婚紗攝影店以其為徐某提供了培訓費用為由,主張違約金20萬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專業技術培訓不同于一般的職業培訓,專業技術培訓系針對特定勞動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級型”培訓,通常支付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較高,培訓目的、結果往往為讓勞動者滿足特殊崗位需求,優于一般勞動者,區別于常規的公司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普通的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則更為普及和基礎,旨在使新入職員工或現有員工快速熟悉工作環境、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以滿足崗位的基本需求。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明確區分這兩種培訓類型,并據此合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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