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12 15:35:11 中國法院網
四川省成都市一對夫妻從朋友周某處購買了一輛事故二手車,使用了一年多后仍未付清購車款,周某催促無果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夫妻立即支付剩余購車款5萬余元,該夫妻則以不知該車系泡水車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并返還其已支付購車款4萬余元。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該夫妻支付剩余購車款53890元及利息,駁回該夫妻的反訴請求。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某通過拍賣以8萬元的價格,競拍到一輛曾發生事故的本田雅閣小轎車,隨后她花錢對該車輛進行維修,更換了部分零件。“周姐,你手里是不是有一輛車子要賣?”朋友廖某得知后,欲找周某購買該車。“我事先說明哈,這是一款涉水事故車哦。不過勝在價格便宜,比市場價低多了。”周某表明該車曾出事故。“要的,不過我們兩口子手頭沒那么多錢,可以分期給不?”廖某問道。“都是老朋友了,當然沒問題。”周姐欣然同意。于是,周某以9.6萬元的價格將該車出售給廖某并實際交付,隨后廖某與其妻子朱某陸續向周某支付購車款42110元,還剩53890元卻一直未付。
“周姐,我今天用車去辦理抵押貸款,別人告訴我出過全險的事故車只值5萬元,你卻賣9.6萬給我們!”一年多后,廖某的妻子朱某急沖沖找到周某:“我們找了第三方車輛檢測機構進行車輛檢測,發現這個車是泡水車,而不是你曾說的涉水車。”周某大呼誤會:“這個車我拍賣過來就是8萬。又花費了修理費1萬元,這車的正常市場價是12萬多,真是友情價賣給你們。這么久以來,你們一直都沒把錢給完,我們也沒逼你們兩口子買呀!”……
雙方發生爭執后,再次冷靜下來進行商量,廖某向周某出具了《車輛轉讓協議》,明確其知曉車輛存在涉水情況,并承諾支付剩余購車款。第二日,廖某提出要重新簽訂一份《車輛轉讓協議》,周某便將原協議交給廖某,誰料廖某卻迅速將該協議撕裂,后被周某取回重新粘貼。
此后,廖某與朱某便以不知該車輛為泡水車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剩余購車款,周某遂將廖某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購車款,廖某和朱某則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并返還已支付購車款。
原告周某認為,廖某與朱某事先已知曉該車輛存在涉水情況,雙方就該車輛達成買賣合同時也未提出異議,周某已履行交付義務,廖某與朱某作為買受人應當支付購車款。
被告廖某與朱某則提出反訴稱,周某在出售該車輛時僅告知車輛存在底盤涉水的情況,未明確告知該車輛系泡水車,故意隱瞞重大事實,將泡水事故車以正常二手車的價格賣給被告,違背了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嚴重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故不應支付剩余購車款,而應當撤銷雙方之間訂立的二手車買賣合同,并且返還其已支付的購車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面,在案涉車輛出售時,周某已向廖某告知了案涉車輛發生過涉水事故這一事實,現雙方爭議的系根據涉水程度案涉車輛應認定為泡水車還是進水車,但“泡水車”“進水車”亦或“涉水車”“水淹車”等均非標準、清晰的概念,而周某又非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現有證據無法直接推斷周某對車輛涉水程度清晰知曉且故意隱瞞實際車況,且能夠用“泡水車”“涉水車”予以準確區分。另一方面,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廖某、朱某作為買受方,在明確知曉案涉車輛曾經涉水的情況下,應當對案涉車輛的實際車況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并審慎作出購買行為。
現廖某、朱某在購買并正常使用案涉車輛一年余時間,才稱對標的物產生錯誤認識構成重大誤解,或認為系以高價購買低值車輛構成顯失公平等,缺乏理據,不應得到支持。因此,廖某、朱某主張撤銷案涉合同的事由均不成立,對其要求撤銷合同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中,廖某、朱某在購買二手車時,已知曉車輛存在涉水情況仍選擇購入該車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二手車雖較新車有一定的價格優勢,但在二手車交易中,買賣雙方會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賣家可能會隱瞞車輛的事故記錄、火災、水浸等問題。因此,在購買二手車時,買家應當積極通過各方渠道,了解車輛的事故記錄、維修記錄,盡可能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車輛狀況進行檢測,綜合考慮后審慎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切勿陷入低價套路。
日期:2024-9-12 15:35: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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