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29 8:30:27 中國法院網
村民將自家土地承包他人十五年,期間發現土地漲價,想要收回土地,合同能解除嗎?
2018年初,張某與馬某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將26畝地以轉包、出租的形式流轉給馬某,約定承包期限為15年,前五年土地承包費為每畝400元,2023年開始,在原來的基礎上遞增每畝10元,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當年的承包費,若逾期一個月未支付,張某有權收回土地,合同自行終止。
2023年1月1日,馬某向張某支付2023年的承包費時,未支付遞增費用。2023年底,張某以馬某未按時足額支付承包費為由,想要收回土地,后馬某向張某補交承包費卻被拒收,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
2024年5月28日,張某將馬某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州特克斯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馬某簽訂的合同,并返還土地。
8月21日,特克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馬某稱,未支付遞增承包費,并非惡意拖欠,果園前期投入大量資金,現在正是掛果期,如解除合同,將面臨巨大損失。張某認為,當前案涉土地流轉市場價在每畝1100元,屬于情勢變更情形,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來說有失公平,必須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但馬某并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張某拒收馬某補交承包費,主觀上具有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故意,雙方簽訂的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基礎條件。因社會與經濟的自然發展而導致政策變動、物價上漲下跌、土地增值減值等,是社會發展的自然規律,應當視為可預見的事實與應當承受的風險。土地承包費的漲跌是因市場供求關系引起的波動,屬于可以預見的變化,不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農村土地通過轉包、出租等形式進行流轉,有助于土地集約利用,是增加農民收入、促進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本案中,承租人馬某種植的果樹前期投入大、后期產出慢,若片面機械解讀合同約定條文,強制解除合同,勢必影響承租人的生產經營,與維護生產經營穩定的法律適用理念和誠實信用的契約精神相悖。
日期:2024-9-29 8:30:2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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