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0-11 15:37:11 中國法院網
離婚時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但離婚幾年后又反悔,女方以孩子的名義向男方主張撫養費,這種情形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
原告小宇今年13周歲,與被告覃某系父子關系。2015年3月,小宇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宇的撫養權歸母親所有,撫養費由母親獨自承擔,父親有探望小宇的權利。
2024年3月,小宇母親以小宇的名義將覃某訴至都安法院,以小宇現階段面臨小升初,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開支有所增加,小宇跟隨母親生活存在困難為由,要求被告覃某支付小宇撫養費5.4萬元(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共108個月,每月500元的撫養費),并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小宇讀書畢業獨立生活為止,每月5日之前支付小宇撫養費1500元,并且每三年遞增300元。
法官在綜合案件事實和雙方陳述后認為,小宇母親在與被告覃某協議離婚時,已經就小宇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小宇母親對自行撫養小宇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應有足夠預見和判斷。
現小宇母親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經濟狀況發生明顯下降,無法滿足小宇正常學習生活,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活以及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故,從而未發生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期間撫養費5.4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從2024年4月起向其支付撫養費的問題本案中,小宇母親和被告覃某均有獲取收入之能力,但小宇母親現已重組家庭并生育了一女兒,其從撫養一人到如今的兩人加上小宇小學升初中實際撫養費用以及撫養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該情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必要時”之情形,且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覃某主動表示愿意支付給小宇撫養費。
故綜合本案情況以及當事人雙方經濟能力考慮,酌定被告覃某從2024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向小宇支付生活費500元,醫療費和教育費由小宇母親和被告覃某憑有效發票各承擔一半,直至小宇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輕易變更,屬于不誠信行為,也違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因此,父母協議離婚時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內容要求,但是應就“必要時”舉證,如無證據證明撫養條件發生“必要時”情況而主張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離婚時,父母在子女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望權問題上,應該保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在簽訂協議后應當依照約定履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婚姻關系結束并不影響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責任,仍應共同為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保障子女健康成長。
日期:2024-10-11 15:37: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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