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0-15 12:39:14 中國法院網
公司之間業務往來常常由公司員工處理相關事宜,那么員工的代理行為是否都有效?近日,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承攬合同糾紛。
2021年10月,A電梯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電(扶)梯設備買賣及安裝合同》,約定的電梯安裝費用為160000元。此后A電梯公司銷售經理譚某又與B建設公司的劉某就配套費用簽訂《協議書》,約定:經雙方計算協商,該電梯安裝過程產生的配套費 70000元,由A電梯公司承擔。《協議書》未加蓋兩家公司的公章。
2022年1月,A電梯公司向B建設公司交付四臺電梯設備并安裝完成,并驗收合格。B建設公司支付了電梯設備款,但電梯安裝費僅支付4800元,尚欠155200元。
A電梯公司遂起訴B建設公司,要求支付尚欠的電梯安裝費并支付逾期利息。
B建設公司辯稱,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應從160000元安裝費用中扣除A電梯公司需負擔的配套費用70000元。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譚某代A電梯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即是否應當從下欠的安裝費中扣除70000元的配套費用。
雖然A電梯公司給B建設公司發送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授權譚某為該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授權代表,由于協議書加蓋公章需要向公司領導匯報,但譚某就上述協議書內容向公司領導匯報時,領導并未明確回復,既未認可也未拒絕。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沉默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這說明譚某并無對外簽約權,并且其簽訂的案涉協議也未獲得公司的追認。
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可以認定譚某具有代理權外觀,但譚某以訂立協議書的形式,將配套費變更為A電梯公司負擔,且金額占安裝合同總價款的43.75%,應屬于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按合同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經雙方書面認可才能變更,故在沒有證據證明A電梯公司賦予譚某簽約權的情況下,應當認定B建設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譚某沒有訂立合同(協議)的權利。
因此,B建設公司在審查譚某是否具有代理權時有違誠信原則,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并非善意且有過失,譚某以A電梯公司名義與劉某訂立協議書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其代為簽訂的協議無效。法院判決B建設公司支付A電梯公司電梯設備安裝費155200元。
宣判后,B建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商事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盡量留存全面的證據。同時,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明確員工的職權范圍和代理權限,并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職務代理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員工在授權范圍內合法、合規地行使代理權。
日期:2024-10-15 12:39:14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