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0-25 9:57:34 中國法院網
王先生駕駛小汽車與李先生所駕小汽車相撞,經認定王先生無責,李先生全責。在王先生車輛維修期間,產生了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費用,故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2000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1800元。
王先生訴稱,其駕駛小汽車與李先生所駕小汽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先生負全部責任,其無責任。其將車輛送修后,在車輛維修期間因通勤打車,產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2000元。
李先生及保險公司辯稱,王先生的其他損失已經賠償完畢,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及李先生均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先生無責任,李先生負全部責任。李先生所駕車輛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對于事故給王先生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應由李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王先生主張維修期間無法繼續使用受損車輛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于法有據,但金額過高,法院結合王先生上班路線及車輛修理時間,酌情確定為1800元。關于保險公司辯稱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免除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保險公司仍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比例問題,法院根據事故發生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為保險公司負擔1800元。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1800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本案中王先生所要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屬于該法條中第四項情況,法院對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依據權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求、車輛用途等判斷,對于費用的金額應當參照本地生活水平、消費水平的實際情況。權利人也應當保留好相應票據等證據,對其主張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進行證明。
(文中均系化名)
日期:2024-10-25 9:57: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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