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1-8 13:34:26 人民法院報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發展,居民對物業管理及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物業公司對公共區域進行運營管理時,時常會出現服務不及時、處理不妥當的情況,故平衡好物業管理職責與居民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物業公司在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挪動了自行車而導致車損,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財產損害負擔70%的責任。
2023年9月,孫某將自己剛購買不久的自行車停放在某商業廣場的一處角落。該商業廣場的物業公司認為自行車應當停放在集中停放區域,于是在未通知孫某的情況下,將自行車挪到了集中停放區域。孫某找到自行車后,發現車輛有明顯的損壞,認為是物業公司人員在搬運自行車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的。物業公司認為未對車輛造成損害,挪動車輛是因為孫某沒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
孫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自行車損失2698元以及請假兩天維權的薪資損失404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案涉商業廣場的物業公司,在對亂停亂放的自行車進行挪動的過程中,理應盡到管理人的安全注意義務和妥善管理義務,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交其在挪車前、挪車過程中以及集中停放時該車的狀況等證據,無法證明其盡到了確保車輛完好無損的安全注意及管理義務。并且,被告辯稱挪動自行車的監控視頻已按照系統設定超過一月時限被覆蓋,故而無法提交案發當天的監控視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方應對其辯稱意見提交證據加以證明和作出合理解釋,但被告無法提交案發當天的監控視頻,應由其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因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在挪車過程中造成了原告自行車受損的侵權事實,故此應對孫某自行車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責任分擔方面,原告孫某作為案涉自行車的物權權利人,未將案涉自行車停放在允許停車的集中停放區域內導致被告對該車輛進行挪車處理,故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一定過錯,被告在挪車及停放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注意及管理義務使得自行車遭受損害,其亦負有過錯責任,綜合考量案涉糾紛發生緣由、侵權行為人過錯程度、侵權損害結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原告對案涉自行車的財產損害負擔30%的責任,被告對案涉自行車的財產損害負擔70%的責任。
薪資損失方面,原告主張其花費兩天時間維權且參照每月工資收入來計算薪資損失4048元,但原告所在公司系正常發放工資,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實際產生了薪資損失,故該項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車輛損失費用方面,原告主張應按全損即車輛價值2698元來確定案涉自行車的損失,但并未充分舉證證明案涉自行車發生了全損,亦未提交相應證據佐證案涉自行車已經實際產生的維修費金額,故法院對原告主張應按全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于案涉自行車實際發生了多處損壞,綜合考量侵權行為人過錯程度、自行車購入價格、原告用車時間、當事人預期利益及本案實際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因案涉自行車受損導致產生的合理損失700元。
作為大型商業廣場的物業公司,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予以挪放至集中停放區域,但挪車過程中務必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及管理義務,確保不侵犯車主的物權,方能有效防止發生民事侵權糾紛。小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對于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及具體數額應秉持公平原則予以考量認定,在現有證據無法確切認定權利人已經就該財產損害實際發生了費用支出的情形下,為減少當事人訟累,有效定分止爭,人民法院應結合侵權行為人過錯程度、財產損害程度、受損財產市場價格、權利人占用財產時長、當事人預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確定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害而將產生的合理損失及賠償數額,從而提高司法便利、司法效率。
日期:2024-11-8 13:34: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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