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9 10:05:3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谷春燕)死亡賠償金是否為遺產,對其又能否平均分割?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死亡撫恤金分割糾紛案件,并作出了公開宣判,判決原告老鐘、被告石某某、黃某應按20%、60%、20%的比例分割,原告應分得交通事故賠償款34.2萬余元。
原來,在2023年12月26日20時左右,案外人葛某駕駛轎車沿當地215省道行駛至人行橫道處時,與南側非機動車道小鐘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及小鐘倒地。事故發生一分鐘后,另一案外人王某駕駛面包車行至該事發路段外,先后撞上摩托車、小鐘及中間隔離設施,造成小鐘當場死亡,車輛與交通設施損害。
后經事故責任認定,對于第一次碰撞,葛某負主要責任、小鐘負次要責任;對于第二次碰撞事故責任由王某全部承擔。
后葛某、王某與死者小鐘生父老鐘、生母石某、繼父黃某達成協議,約定葛某和王某共計支付小鐘的生父、生母、繼父死亡賠償金等款項共計177.74萬余元。現小鐘生父老鐘起訴要求分割死亡賠償款等款項共計88.8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鐘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及繼父獲得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等款項共計177.74萬余元,上述款項的性質是因小鐘死亡而獲得的財產性賠償,系對作為小鐘近親屬的原告及二被告的經濟上和精神上的補償,其并不屬于小鐘的遺產。
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應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親屬關系、共同生活的緊密結合程度以及經濟上的依賴程度,并兼顧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等因素。本案中,死亡賠償金應為扣除支付小鐘6.65余萬元喪葬費用,即170.75萬余元。
在各共有人不能就賠償分割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死亡賠償的分割應當根據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及對死者的依賴程度等情況適當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因死者小鐘一直跟隨二被告共同生活,雖然原告一直給付撫養費。故可以認定小鐘主要依賴二被告給付生活、學習費用。
考慮二被告在小鐘去世前十幾年間對小鐘的巨大付出等事實,且為撫養小鐘在精力、經濟等方面,二被告盡了更多的義務,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賴及密切程度較之原告更為緊密。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共同生活,具有共同經濟利益的近親屬,故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既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所以就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即不應平均分割。對此,應當綜合考慮與死者生前關系的遠近、對死者生前所盡的撫養義務、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并以此進行依法酌定分配。
日期:2024-12-9 10:05: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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