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16 13:47:14 中國法院網
替他人下水打撈物品,卻意外溺水身亡,雙方成立何種法律關系?民事責任應如何劃分?近日,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就各方責任作出合理認定。
2024年5月,盧某在某河段處釣魚時,不慎將個人物品遺落下水,便有償請當地村民李某幫忙下水打撈。在李某下水前,盧某為其提供了救生圈。打撈過程中,李某在撈起物品返回時,因河水湍急導致救生圈脫離,不慎溺亡。因協商賠償未果,受害人李某的近親屬將盧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有償請受害人李某幫忙打撈落水物品,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接受勞務方為盧某,提供勞務方為受害人李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確立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即接受勞務方盧某、提供勞務方李某按照過錯確定責任,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
本案中,被告盧某作為接受勞務方,為受害人李某提供了救生圈,可認為其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可減輕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盧某未告知受害人李某下水打撈的危險及應對危險的方法和措施,輕信李某作為當地人能順利完成打撈任務,應當認定盧某對李某受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受害人李某作為提供勞務方,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認為對打撈環境比較熟悉,對打撈過程中潛在的安全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應對自己溺水身亡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以上情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受害人李某自擔70%的責任,被告盧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案件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在勞務關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就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所引發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即在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提供勞務者的損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規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勞務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等原因,需分析各方當事人在損害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程度,予以綜合認定賠償責任。
日期:2024-12-16 13:47: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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