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2 9:13:38 中國法院網
男子為逃避債務,故意離婚將房子、車子轉移給妻子。而面對“無力還錢”的債務人,債權人該怎么辦呢?
2021年3月,楊某雇請的司機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人行橫道處時,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石某撞到,致其受傷,后經鑒定傷殘程度評定為一級傷殘。該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由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7月,石某訴至事故發生地所轄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該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后楊某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楊某應連帶賠償石某交通事故損失70余萬元。
因楊某一直未支付賠償款,石某于2023年1月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查控發現楊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調查,楊某與其妻吳某已于2022年8月29日辦理離婚登記,并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歸吳某所有。石某得知二人的離婚財產約定后,認為楊某是在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遂于2023年11月向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楊某與吳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理部分的約定。
天門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明知法院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判決書尚未生效的情形下,與吳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將雙方共有的房產和存款分割給吳某,而其名下又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其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致使石某的債權至今未實現,該無償轉讓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合法利益,石某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石某對于撤銷楊某與吳某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楊某與吳某于2022年8月2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宣判后,吳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不當分割或者無償贈與、低價轉讓等方式轉移財產。本案中,楊某明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仍在法院判決幾天后就通過協議離婚將房產和存款轉移給妻子,企圖“凈身出戶”逃避債務,其行為導致石某的合法權利無法實現。
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通過限制債務人自由處分權,防止債權人利益因債務人行為受損。
離婚協議具有雙重屬性,離婚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部分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但是財產部分本質上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應受撤銷權的制約。所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并以此來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約定。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債權人在債務人簽訂離婚協議處分財產之前已經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實施財產無償處分行為時,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成立或已經消滅,則無償處分行為不可能對債權人產生任何影響。
2.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明顯不合理,且該無償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明顯不會影響其對債權人債權的清償的,則不成立債權人的撤銷權。
3.未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條款,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日期:2025-1-2 9:13: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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