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2 14:14:23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黃志佳)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就代某與某煤礦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建始縣人民法院的雙方當事人關于離崗前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代某承擔的協議無效、某煤礦公司返還代某預支的1萬元檢查費用的一審判決。
代某于2018年3月31日到某煤礦公司上班,從事井下機電維修。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截至2022年4月3日。2022年初,某煤礦公司決定退出煤礦開采序列。同年4月開始組織員工進行離崗前體檢。同年5月20日,代某經建始縣人民醫院診斷疑似塵肺。
2023年10月30日,恩施自治州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代某無塵肺。代某不服該鑒定,申請湖北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再鑒定。2023年9月7日,某煤礦公司作為甲方,代某及案外人彭某、張某作為乙方,簽訂《職業病協議書》,約定"若乙方3人全部申請重新鑒定,則乙方每人預付診斷鑒定費人民幣1萬元“"凡屬本次診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若因未及時補足所欠款項,導致未能取得診斷鑒定結論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職業病協議書》簽訂后,代某于當日通過微信向某煤礦公司負責人王某轉賬1萬元,王某收款后,以某煤礦公司的名義支付給湖北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為湖北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對代某再鑒定的費用。2024年5月28日,湖北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鑒定代某無塵肺。
2024年7月18日,代某向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撤銷《職業病協議書》、某煤礦公司返還代鑒定費1萬元。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某的該仲裁請求未予受理。2024年9月11日,代某向建始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職業病協議書》無效、某煤礦返還代某預支的鑒定費。
建始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協議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將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鑒定費用約定由代某等勞動者自行負擔,該約定依法應認定無效。
遂于2024年11月12日判決:《職業病協議書》中關于代某與某煤礦公司關于離崗前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代某承擔的協議無效、某煤礦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代某預支的1萬元檢查費用。某煤礦公司不服上訴后,恩施中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建始法院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有權通過協議自由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種自由不是無限度的。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代某在建始縣人民醫院診斷意見與恩施自治州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向湖北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再鑒定,合情合理合法,某煤礦本應積極支持。
但《職業病協議書》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之規定,將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鑒定費用,約定由代某等勞動者自行承擔,該約定應認定無效,某煤礦公司應返還代某預支的1萬元檢查費用。建始法院的判決,是對法律的尊重,是對“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
日期:2025-1-2 14:14: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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